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4/8/4 栏目: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 1952 年 11 月生
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北城民初字 774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
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
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北城民初字 774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 774 号民事判书
双方拿原始证据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
”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绥中法民一终第 263 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别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
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
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
民诉意见 190 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
”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
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
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