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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清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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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制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空间效力四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即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虽然均属于民事程序法,但在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即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在我国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者其他因素而适用外国仲裁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相同的;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5条第 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 5条第 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当事人可以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行使其辩论权;第二,辩论的内容广泛,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在内的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辩论的形式多样,包括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 特别提示:注意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范围与当事人辩论内容的关系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与裁判的内容应以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内容为限,即当事人未经主张与辩论的对象不得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换言之,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未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不得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典型真题】 1、关于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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