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仅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现实的紧迫性
一、警民关系的表现形式 按照双方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警民关系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基于法律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之间形成的关系;二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即依照法律,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执法行为有进行监督的权利,由此形成的关系
这两种方式所形成的警民关系表现为相互对立关系
第二种形式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平行关系
这种关系是人民警察正确履行职务,尽职尽责,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重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确保人民警察顺利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
但是,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看,人民警察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融入广大群众中进行主动热情服务;广大群众仅自己履行法定义务,但不主动参与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中来,也不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种表现形式,是我们大力追求的和谐警民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社会秩序井然
广大群众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创造各种便利条件;人民警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之间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依靠的良性互动
这种和谐的警民关系,避免了前两种警民关系出现的对立、平行以及人民警察主动服务意识不强,警民之间没有互动的弊端,最大限度调动了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了警民关系水乳交融
二、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途径与方法 笔者认为建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