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格局调整加快,利益分化程度加大,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稳定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如何积极防范风险和和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这是我国跨越式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与思考的问题
曹建明检察长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要求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
实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检察机关适应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进一步解决自身突出问题、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一、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概述 (一) 执法办案风险的界定 有学者将执法办案风险做了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办案风险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工作机制对执法办案造成的不当干扰以及执法办案过程和执法办案结果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狭义的执法办案风险仅指执法办案过程和执法办案结果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包括引发信访、群体性事件或者突发性事件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 7 月 11 日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
《意见》倾向于将执法办案风险界定为由检察执法行为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执法办案风险的界定应从引发风险的原因来看,而引发风险的原因既有外部环境如媒体、舆论、其它国家机关的行政或执法行为等因素,也有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以及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等内部因素
在面对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评估时,不能完全将外部环境的影响与内部工作机制和执法行为的影响相割裂,为达到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