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标 准版) 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郑州市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 房 屋 面 积 共计 平 方米
房 屋 产 权 人或 合法使 用 人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属证明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或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超过二十年或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或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甲方应自合同签订起五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 个月 ∕ 日前; 口每半年第 ∕ 个月 ∕ 日前; 口每年第 ∕ 个月 ∕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
乙方负责支付因使用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费用
第六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押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