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J00000-2014 X JJ000-20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 2010(建筑结构)系列规范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4-00-00 发布 2014-00-00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2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保证和提高新疆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帮助设计人员更好地执行国家现行各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使结构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并尽可能技术先进,以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细则。 1.0.2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精心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0.3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 1.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 不得在工程设计合同(含补充条款)中或合同以外,明示或暗示限定结构设计的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用量。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条文说明:1.0.2、1.0.3 新疆地区是国家地震灾害防治重点监测区,在建筑结构设计中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中涉及“抗震”要求规定是最低的设防标准。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2. 基于理论研究和灾害调查科学表明,人类对地震的预测及研究还远未能称之为“科学技术”,现有的“中国地震区划图”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抗震设防烈度是结构抗震设防的基本依据,在编写结构设计规范中,为便于广大设计人员的应用,按科学技术评定要求,规定一些明确的“数量界限”,同时附加一些较宏观的应用条件,在结构的抗震设计中应本着“重概念、轻精度”原则,重视宏观规定的条件,不宜打“数量界限”的擦边球。 1.0.4 本细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 9度地区的多层砌体结构、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混合结构、空间网格结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 1.0.5 本细则内容仅是对现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