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 版) 第 一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保 单、保 险 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 险 合 同 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 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 保 险 合 同 的被保 险 人。 保险责任 第 三条 在保 险 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 险 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 被保 险 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 险 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 被保 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 人按照本 保 险 合 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 险 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 有明 显 不安全 因素 ; (二 )被保 险 人的安全 保 卫 、消 防 、设施设备管 理 等 安全 管理 制 度 有疏漏 ,或者 管 理 混 乱 ,存 在安全 隐 患 ,而 未 及时 采取措施; (三 )被保 险 人向 学生提供的药 品 、食 品 、饮 用水 以及玩 具、文 具或者 其他物 品 不符合 国家、行 业 和被保 险 人所 在地市 的卫生、安全 标准; (四 )被保 险 人组织学生参 加 教育教学活动或者 校外活动,未 按 规 定 对 学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 并 未 在 可 预 见 的 范 围 内 采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五 ) 被 保 险 人 的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不 适 宜 担 任 教学 工 作 的 疾 病 , 但 被 保 险 人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 六 )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组 织 或 者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从事 不 宜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的 劳 动 、体育 运动 或 者 其 他 活动 ; ( 七)学 生 有 特异体质或 特定 疾 病 ,不 宜 参 加 某种教 学 活动 ,被 保 险 人 知道或 者 应当知道, 但 未 予以必 要 注意; ( 八)学 生 在 校期间突发疾 病 或 者 受到伤害,被 保 险 人 发现,但 未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 取 相应措 施 , 导致不 良后果加 重; ( 九) 教 师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