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某校组织学校体育队学生进行体育训练,费某等学生在校内操场训练时,体育老师王某突然将校内停放的一辆大卡车发动,将费某撞倒并拖行10多米
事故发生后,费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治愈后,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用、残废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49419
【理赔结果】 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的”
综合分析,学校在对于教师的管理和制度上存在不作为的过失,属校方责任保险,学校赔偿总费用的40%,即19767
而事件直接侵害人王某赔偿60%,即29651
【案件分析】 在此案件中,虽然存在着学校管理不善的过失,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体育老师王某
王某在带领学生进行体育训练时,离开学生,在没有驾照不懂驾驶技术的情况下,擅自开车结果将学生费某撞伤
此案的发生是由于校方管理不善和体育教师的过错行为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直接侵害人王某以及学校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案情介绍】某学校13岁学生蒋某课间在操场荡秋千,两名同学吕某、徐某为其荡秋千,后来秋千荡起过高,徐某松手不再为其荡秋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