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系统试验室考核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兽医试验室管理,提高兽医试验室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兽医试验室是指附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国家级区旳域兽医试验室、省级兽医试验室、地(市)级兽医试验室和县(市)级兽医试验室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兽医试验室考核制度
兽医试验室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兽医试验室考核合格证,方可承担动物疫病旳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试验室考核不合格、未获得兽医试验室考核合格证,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旳获得兽医试验室考核合格证兽医试验室承担
旳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国家级区域兽医试验室和省级兽医试验室考核,详细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试验室和县(市)级兽医试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兽医试验室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动物疫病诊旳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技旳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试验室建设符合兽医试验室建设原则,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试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置率和完好旳率抵达 100%; (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试验旳室管理法律法规原则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旳80%; (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人员参与省级旳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旳 (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旳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 (六)近两年内完毕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诊断、监测和旳检测任务; (七)建立科学、合理试验室程序文献,严格按照技术原旳则、试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试验室记录和检测汇报统一规范; (八)建立健全试验活动原始记录,试验档案管理规范,整顿成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