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到今年1月底,这一轮全国五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基本结束
各地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保证了选举工作依法健康地进行
一些地方在选举过程中,包括在规定代表选举办法时,在法律或者工作层面上遇到下面这样四个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的问题
一、是一个渠道还是两个渠道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各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这在法律上规定了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的两个渠道
明确赋予选民或者代表个人对代表候选人具有联合提名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进步,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但选举法并没有规定提名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代表人数提还是按包括差额数提
现实中在一些地方,将两个渠道变成了一个渠道提出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团体一次就把代表候选人按包括差额数提了出来,选民或者代表个人不再联合提名
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的精神,各政党、团体提名的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以不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为宜,要维护选民或者代表个人联合提名的权利
从法理角度说,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指的是选举中应提供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候选人,以便好中选优,而不是指有提名权的某一渠道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
如果提名人按照包括差额数提出代表候选人,就表达不出提名人究竟希望由谁最后当选的意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7年关于一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