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维修工)》考核大纲 劳动部 交通部 有关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维修工)》的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都市劳动(劳感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根据劳动部《有关制定 的告知》(劳动部发[1994]185 号)的精神,按照劳动部、交通部 1994 年颂发的汽车维修工《工人技术等级原则》,劳动部、交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维修工)》考核大纲,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劳动部、交通部 1998 年 1 月 7 日 初级汽车维修工 一、鉴定的基本规定 (一)合用对象 非专业汽车维修企业的汽车维修人员
(二)申报条件 本工种二年学徒期满的学徒工;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中专、职业中专(职高)、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均可申报初级汽车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
(三)鉴定方式 技术理论规定采用闭卷笔试
内容包括: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和有关知识
题型配分原则为:填空题20%、判断题 10%、选择题 10%、简答题 20% 、论述题 30%、计算题 10%
技能规定采用实际操作考核,题型配分原则为:维护作业 45% (设二题)、修理作业 30% (设一题)、故障判断与排除 15%设一题、有关技能 10%(设一题〕
考核拟题包括:考核题目、考核时限、考核措施、考核规定、使用设备工具、评分原则
(四):核场地及设备规定 提供鉴定项目所规定的考核场地、车辆、总成、零件、工具、量具、仪器及设备等
(五)考核评分 1.技术理论考试按标淮答案和试卷配分评估得分,满分为 100 分,达到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技术理论考试合格
2.实际操作考核按规定配分评估得分,满分 100 分,达到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3.技术理论笔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