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参加“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研讨会人大法学院参加“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研讨会8月16日、17日,由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研讨会在XX县区瑞海姆田园度假村新楼第十五会议厅成功举行。8月16日上午9点,研讨会正式开始。开幕式由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屈永明主持。XX省人民检察院高祥阳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戴玉忠主任以及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陈平检察长分别致辞。会议第一单元,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张曙光首先就反腐视角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与刑法之间的诸多问题展开讨论。他认为财产申报与刑罚惩治是反腐斗争的两种法律手段:前者重“防”,后者重“治”,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且缺一不可。此外,我国应尽快构建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且应以财产申报制度为主体重构反腐制度体系,而我国刑法反腐应退居辅助地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良顺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法规制加以探讨。直接责任分为两类,即直接行为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两种,后者是对前者的一种补充,管理监督的失职乃是间接的单位行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类型进行评述。他对醉驾、碰瓷、食品安全以及私设电网等行为分别加以详细探讨,从而类型化的对此罪进行研究。评议阶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对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以及财产申报制度提出很有见地的个人见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则从行刑衔接、罪刑法定等入手分别对三位发言人的论述加以深刻的评议。自由讨论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王世洲教授、孟庆华教授等展开了激烈而又精彩的论辩。会议第二单元,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第1页共8页王璠就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的把握应用入手展开讨论。他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的理解存在分歧认识,需要从本罪的实质内涵与外延上去分析研判,以免此罪出现口袋化倾向,同时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发现犯罪和认识犯罪的客观规律。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简琨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当性认定进行了非常详尽的阐述。对于相当性的判断,不光要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也要对可能造成的损害予以充分的对比,依靠当时最好的科学法则和经验做出审慎的判断,切忌将之视为刑法第2章的口袋罪。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助理冉婷婷认为危险驾驶罪产生后,随着案件的增多,量刑不均衡、程序不规范、主观罪过不明确,使得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到诸多困惑。点评阶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良顺就三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进行非常详尽、细致的评论。自由讨论阶段,冯军、王世洲、刘明祥以及孟庆华等教授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使得众多与会者受益匪浅。会议第三单元,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谢睿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第1页共1页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若干问题展开探讨,过失犯罪的构造特征、其主观方面及实行行为如何界定以及过失犯罪认定时需要把握的关键点乃是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几个重大问题。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王虎松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全面而又细致的讨论,他认为在司法适用时,因为本罪是将纯粹民事违约行为纳入刑法的支配领域,而现行立法资源已经有相当完备的民事、行政手段来治理本罪行为,所以从刑法的谦抑性、被动性和最后手段性出发,本罪的适用应该特别慎重,宜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优先。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林晓萌就集资诈骗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一些非常重要的关键点如“非法占有”、“非法集资”、“诈骗方法”等问题以及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第2页共8页区分上,均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评议阶段,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韩玉胜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存废等有着精辟的见解。中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