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竺教授强调立法有没有给限行“开口子”人大法学院竺教授强调立法有没有给限行“开口子”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其中草案第45条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因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而备受关注
据新华社报道,在草案讨论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表示,这个该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建议予以删除
立法不能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草案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草案中直接涉及机动车限行的主要内容有两条,一是第45条,另一个是第7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一种有观点认为,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
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
有人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
”而不少学者认为直接简单删除第45条将可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并不能解决将机动车环保限行措施纳入法律授权中的诸多相关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教授指出,第45条的规定并不仅仅为了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可能的法律依据,更主要的作用是为大气环境敏感区域高排放在用车(黄标车)限行措施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和规范
黄标车限行已经实践10余年,且有环保必要性,而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黄标车的限行措施尚无明确规定,比较而言,由草案第45条进行明确规定,第1页共3页既是对地方政府的授权,更是一种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是为了规范政府在限行决定中的权限和程序
竺教授补充,“包括以识别黄标车、绿标车为基础的区分机动车排放水平的局部区域、指定时段的限行,以及重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