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公司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自觉最受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第四条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公司设立后,三个月内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核发日期:6、公司盖章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备置股东名册,供股东查阅,主要记载下列事项:21、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2、股东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出资证明书或者股东名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从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九条股东、执行董事做出的决议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名称住所邮编电话第十一条经营范围: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电器设备及县里安装、修理、电气元件及附属设备、试验设备、电子设备、电气自动化产品及自动化控制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械电子设备、五金工具、仪器仪表、消防器材、电线电缆、建筑材料、一般劳保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