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 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 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 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 套 项目、门 卫 室 之 外 全 部 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 城乡建设区域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 度 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 )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 于2 万 平方米 的新建、改建地块,需 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 于2 万 平方米 的新 建、改建地块,应先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 规划行政主 管部 门 审 定后 ,作 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 对 未 列 入《建筑密 度 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 )的建设项目,除本章 规定的中小学 校 外 ,科 研 机 构 、大 中专 院 校 、托 幼 、医 疗 卫 生、文 化艺 术 、体育 场 馆 、少 年 宫 、养 老 院 等,应该按照有 关专 业 技 术 规定、规范 执行
第九条 对 综 合类型 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