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记 员 : 原 告 张 小 佳 诉 被 告 张 小 艺 继 承 纠 纷 及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案 , 法 庭 审 理 即 将 开 始 , 请 肃 静 ! 传 原 告 、 被 告 到 庭 就 坐 。 请 原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 被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到 庭 就 坐 。 先 查 对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到 庭 情 况 。 原 告 法 定 代 理 人 : 原 告 法 定 代 理 人 盛 谋 佳 已 到 庭 。 原 告 代 理 人 1: 原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张 楠 已 到 庭 。 原 告 代 理 人 2: 原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张 峪 铭 已 到 庭 。 被 告 : 被 告 张 小 艺 已 到 庭 。 被 告 代 理 人 1: 被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赵 欣 已 到 庭 。 被 告 代 理 人 2: 被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刘 金 锋 已 到 庭 。 书 记 员 : 现 在 宣 布 法 庭 纪 律 : ( 1)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法 庭 规 则 》 第 九 条 、 第 十 条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诉 讼 参 与 人 应 当 遵 守 法 庭 秩 序 , 不 得 喧 哗 、 吵 闹 , 相互 间 不 得 进 行 谩 骂 、 侮 辱 等 人 身 攻 击 。 发 言 、 陈 述 、 辩 论 须经审 判长许可。诉 讼 参 与 人 违反法 庭 秩 序 的 ,审 判长应 当 警告 制止;情 节严重的 , 可以责令退出法 庭 直至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 ( 2) 旁听人 员 必须遵 守 下列纪 律 : ①不 得 录音、 录像和 摄影;②不 得 随意走动和 进 入审 判区; ③不 得 发 言 、 提问;④不 得 鼓掌、 喧 哗 、 哄闹和 其 他 妨碍审 判活动的 行 为;⑤不 得 使用传 呼机、 手机等 通讯工具。 ( 3) 新闻记 者旁听, 未经审 判长许可, 不 得 在 庭 审 过程中 录音、 录像、摄影。 ( 4) 对 于违反法 庭 纪 律 的 人 , 审 判长可以口头警告 、 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 录像、 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 庭 , 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 拘留,严重扰乱法 庭 秩 序 的 , 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