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局部城市设计导则 成果编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局部城市设计导则 成果编制规定 (试行稿) 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加强对城市设计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武汉市市域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均须遵照本规定
基本要求 局部城市设计应在城市设计基本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设计导则的表述应规范、简洁、准确,采用规范性条文书写,直接表述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和实施策略
城市设计导则分为总则、整体控制与片区控制三个部分
其中,整体控制以定性为主,确定控制要素及控制内容;片区控制在整体控制的指导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控制要素细化落实到各片区,并对重点片区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成果内容 3
1 总则 阐明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设计目标、设计原则和解释权等内容
2 整体控制 3
1用地功能:结合城市风貌特色、区域用地功能布局、整体形象塑造等方面的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为依据,明确设计范围的功能定位和片区划分,在各片区主导用地功能进行整合和细化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策略及原则
2交通组织:提出车行、步行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协调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开敞空间的关系,提出重要景观道路的断面构成控制要求
重点地段及公共建筑密集区域应增加地下、地面、地上立体人行系统的规划内容
3空间景观与建筑群体形态:根据各片区的功能、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发掘和提炼其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明确各片区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各片区的功能景观特色、设计目标及各控制要素控制要求
其中,应根据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结合各片区特色,重点控制建筑群体形态
(1)空间景观 ①景观结构: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提出区内主要轴线、节点、标志、特色区域等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