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局部城市设计导则 成果编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局部城市设计导则 成果编制规定 (试行稿) 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加强对城市设计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武汉市市域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均须遵照本规定。 基本要求 局部城市设计应在城市设计基本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导则的表述应规范、简洁、准确,采用规范性条文书写,直接表述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和实施策略。 城市设计导则分为总则、整体控制与片区控制三个部分。其中,整体控制以定性为主,确定控制要素及控制内容;片区控制在整体控制的指导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控制要素细化落实到各片区,并对重点片区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成果内容 3.1 总则 阐明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设计目标、设计原则和解释权等内容。 3.2 整体控制 3.2.1用地功能:结合城市风貌特色、区域用地功能布局、整体形象塑造等方面的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为依据,明确设计范围的功能定位和片区划分,在各片区主导用地功能进行整合和细化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策略及原则。 3.2.2交通组织:提出车行、步行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协调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开敞空间的关系,提出重要景观道路的断面构成控制要求。重点地段及公共建筑密集区域应增加地下、地面、地上立体人行系统的规划内容。 3.2.3空间景观与建筑群体形态:根据各片区的功能、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发掘和提炼其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明确各片区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各片区的功能景观特色、设计目标及各控制要素控制要求。其中,应根据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结合各片区特色,重点控制建筑群体形态。 (1)空间景观 ①景观结构: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提出区内主要轴线、节点、标志、特色区域等空间景观要素的控制目标。 ②视线景观:根据景观结构以及视线景观分析,提出片区视廊、对景点的控制意向。 (2)建筑群体形态 ①建筑群体组合:根据空间景观要求,结合区域特色,明确 重要节点建筑布局与空间群体的关系,设计风格以及群体组合控制景观意向。 ②建筑高度及天际线:根据空间景观要求,结合区域特色,明确片区的高度及天际线的控制意向。 ③建筑界面: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明确各片区道路界面的控制意向和一般控制要求。 3.2.4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