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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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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行政案件、仲裁及执行案件,其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职责 (一)主任 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等享有决策权。 (二)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三)承办律师 事务所接收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对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四)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承办民事案件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开庭前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 分则(工作程序) 第四条 收案审查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或调整。 (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 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 1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拒绝接受其委托。 2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3 、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查询以及构成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具体协调处置,执行本所的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三)时效审查 当事人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上诉人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当事人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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