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与回避制度 【案情】某市宇航服装厂与万家乐百货商场是两家相邻的企业单位。2013年 5月,万家乐百货商场为装修门面,经宇航服装厂同意,在该外墙安装有“万家乐百货商场”字样的霓虹灯。2013年 7月,宇航服装厂为扩大生产,在原有基础上施工加层,该工程承包给某区房屋修建公司。房屋修建公司的职工在施工中不慎将百货商场的霓虹灯损坏,宇航服装厂厂长得知后表示愿意承担新装霓虹灯的费用。数月后,宇航服装厂加层工程完毕,由于该厂领导发生变更,新上任的厂长不愿承担为百货商场新装霓虹灯所需费用。为此万家乐商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宇航服装厂赔偿 2000元。鉴于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双方争执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那天,原告百货商场和被告宇航服装厂都准时到庭,审判员方明也来了,但书记员李甲却因昨晚突发急病不能来。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审判员开庭当即了结此案。方明见双方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审理结束后,经原告申请,追加房屋修建公司为共同被告,继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仍由方明担任审判员,张乙暂代李甲任书记员。庭审中,三方各执已见,调解不成。法庭考虑到一案审理中,情况发生变化,争议较大,于是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方明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李甲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房屋修建公司赔偿原告1500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据查,李甲与百货商场总经理是同父异母兄弟。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由张亮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为合议庭成员,张乙为书记员,重审此案。 【问题】1.法庭在独任审判中有无违法之处? 2.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庭审判是否还须征询当事人的回避意见? 3.重审时的合议庭有无违法? 【案情】某甲2010年 4月—2013年建造 270㎡住房,未用。某乙的住房位于该 13m处。2013年 1月,某乙在某甲新房后墙 3m处挖一肥水井,某甲曾予以制止,但某乙坚持挖井并使用。2013年 6月 5日发生特大洪水,水利工作人员曾让某乙填井以防险,但其未听。同年 6月 6日早 8时许,某甲房前(20m处)的河水上涨,水位高达 1.5m,高于水井口 2.5m,水井开始泛水,涌沙,至下午 2时许,镇村领导组织人员用碎石、沙包填井,至晚六时方堵死水井,此时已涌沙 23㎥,同时,某甲新房出现裂缝、下陷,后成为危房,某甲对该房不能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