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终是通过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来实现的,是通过执行、适用法律规范,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行政事务或者与公共行政相关的事务进行直接、具体的组织、指导和控制的行为过程,实现民政管理目标,完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因此说,民政行政执法处于处于整个民政工作的核心地位。作为一个民政执法工作者,不仅应当熟练掌握专业法规,还应当学习掌握必要的综合法律知识,了解行政执法原理,具备必要的执法技能。这样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正确有效实施专业法规,做到依法行政。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 (一)相关联的几个概念 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又称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主要是指抽象行政行为。但也有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证明、调查、提供咨询等,并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 ,这类行为也属 于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依是否 决 定行政相对人的意 志 分 为强 制性和非 强 制性两 类。强 制性的指行政执法,包 括 行政许 可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行政强 制执行、行政监 督 检 查。此外 ,还包 括 行政复 议 、行政裁 决 、行政立 法; 非 强 制性的主要是指行政指导,包 括 行政机关向 行政相对人发 出的说服、教 育 、示 范、劝 告 、建 议 、协 商 、规划 等行政指导行为,行政相对方 可 以 接受 ,也可 以 不接受 ,不存 在 强 制履 行义务的问 题 。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针 对不特 定的人或事制定的具有普 遍 约 束 力 的规范性文件行为。如人民政府 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种 行为不针 对某 一个单 位、个人,也不针 对某 一件具体事情 ,而 是针 对某 个领 域 、某 项 工作制定的行为规则 ,因而 具有抽象性。按 照 《 行政诉 讼 法》规定,对这种 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 行政诉 讼 的。但是,按 照 《 行政复 议 法》 的规定,当事人认 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 的国务院 部门的规定(规章除 外 )、县级 以 上 政府 及 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违 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