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 年12 月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12 月31 日 法释〔2020〕2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4 次会议通过,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 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 求 债权人返 还 超出部 分 的,人民法院依 法予以 支持
第四 条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当事人将 担保物 权登 记 在他 人名 下 ,债务人不履 行到 期 债务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