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 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