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 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 、健 康 、姓 名 、肖 像 、名 誉 等方面 的利益
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包括亲 属和监 护 等方面 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 神 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民法是私 法
民法是调整市 场 经济关系的基本 法
(要进 行商 品 生产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