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3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 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 、健 康 、姓 名 、肖 像 、名 誉 等方面 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 属和监 护 等方面 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 神 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是私 法。 民法是调整市 场 经济关系的基本 法。(要进 行商 品 生产和商 品 交 换 ,必须得 具备三 个 基本 条 件 ,一是有进 行商 品 生产和商 品 交 换 的人,二 是有商 品 ,三 是有商 品与货 币 {商 品 }的交 换 )。 民法是调整市 民社会关系的基本 法。 5 .民法的本 位; 法律的本 位是指法律的中 心 观 念或者 立 足 点。在 整个 法律体系中 ,应 当以权利为起 点、核 心 和主导 。公 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 的源 泉 ,也是国家权利配置 和运 作 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