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下 列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 ( 一 )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 ( 二 ) 出 售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未 声 明 的 ; ( 三 ) 延 付 或 者 拒 付 租 金 的 ; ( 四 ) 寄 存 财 物 被 丢 失 或 者 损 毁 的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从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权 利 被 侵 害 时 起 计 算
但 是 ,从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十 年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保 护
有 特 殊 情 况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延 长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当 事 人 自 愿 履 行 的 , 不 受 诉 讼 时 效 限 制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六 个 月 内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障 碍 不 能行 使 请 求 权 的 ,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从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继 续计 算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诉 讼 时 效 因 提起 诉 讼 、当 事 人 一 方提出 要 求 或 者 同意履 行 义务而中断
从 中 断时 起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重新计 算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法 律对诉 讼 时 效 另有 规定的 , 依照法 律规定
第 八 章 涉外民 事 关系的 法 律适用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涉外民 事 关系的 法 律适用, 依照本章的 规定确定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际 条 约 同中 华人 民 共和国的 民 事 法 律有 不 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