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 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
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 6
2 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 m (第 6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 2
80m (第 3
1 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
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第 3
2 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10m(第 3
3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20m(第 3
4 条);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 1
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
5 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 2
8m ,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
20m (第 3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 房间名称净高小学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