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试行日期:1987 年10 月1 日 关于批准发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部标准的通知 (87)城设字第178号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经审查同意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 37—87,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 执行国家或 专 业 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 条 建筑耐 久 年限 以主体 结 构 确 定的建筑耐 久 年限 分下 列 四 级 : 一级 耐 久 年限 100 年以上 适用于重 要的建筑和高 层 建筑。 二级 耐 久 年限 50~ 100 年适用于一般 性 建筑。 三级 耐 久 年限 25~ 50 年适用于次 要的建筑。 四 级 耐 久 年限 15 年以下 适用于临 时 性 建筑。 第1.0.5 条 民用建筑高 度 与层 数 的划分 一、住 宅 建筑按 层 数 划分为:1~ 3 层 为低 层 ; 4~ 6 层 为多 层 ; 7~ 9层 为中高 层 ; 10 层 以上 为高 层 。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 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