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行政奖励指导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项目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
县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县政府奖励
是指县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二)部门奖励
主要指县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
(三)公务员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县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县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
完成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二、县政府奖励的条件凡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县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二)省、市政府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县政府比照进行的;(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第1页共4页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行政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县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县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三、奖励周期及数量(一)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