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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行政奖励指导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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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行政奖励指导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项目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县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一)县政府奖励。是指县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二)部门奖励。主要指县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三)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县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县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完成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二、县政府奖励的条件凡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县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二)省、市政府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县政府比照进行的;(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第1页共4页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行政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县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县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三、奖励周期及数量(一)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度不再嘉奖,直接记三等功。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二)对个人和集体的命名奖励。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奖励表彰1年1次,奖励表彰按照年度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全县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意见》执行;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县人社局联合开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县××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每项奖励表彰的个人原则上不超过20名,奖励表彰的集体原则上不超过10个。四、奖励程序(一)县政府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XX县区人社局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县人社局办理。(二)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县人社局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县人社局联合开展。第2页共4页(三)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和以县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将有关材料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牵头召开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实行集中审核,按批次定期集中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今后县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申请。(四)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县人社局审核,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五)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社局审核,送县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五、奖励表彰的方式(一)对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个人或嘉奖的集体以及获得县政府命名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县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对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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