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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瓶 安 全 监 察 规 程 第 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气 瓶 的安 全 监 察 , 保证气 瓶 安 全 使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人 身和国家财产安 全 ,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 监 察 暂行条例》的规 定, 特制订本规 程
第 2 条 本规 程 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 0 - 6 0 ℃)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 .0 - 30 MPa(表压, 下同) 、公称容积为0 .4 - 1 0 0 0 L、盛装永久气 体或液化 气 体的气 瓶
本规 程 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 体、吸附气 体的气 瓶 , 灭火用的气 瓶 , 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 瓶 , 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 式压力容器
第 3条 本规 程 的规 定, 是对气 瓶 安 全 的基本要求, 气 瓶 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 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 应符合本规 程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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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本 规 程 ,各 级 劳 动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第 4 条 研 制 、开 发 气 瓶 产 品 ,其 技 术 要 求 如 与 本 规 程 不 符 合 ,应 在 试 验 研 究 并 取 得成 果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产 品 试 制
试 制 时 应 连 续 生 产 不 少 于 四 个 批 量
试 制 品 经 省 级 主 管 部 门和 同 级 劳 动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后 ,在 指 定 范 围 和 规 定 时 间 内 试 用 ,同 时 报 劳 动 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全 监 察 局 备 案
试 用 期 满 后 ,按 本 规 程 附 录 3 《气 瓶 技 术 鉴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进 行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