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 8 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2 — 东 莞 市 突 发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规 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防御等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 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 —3 — 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 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 、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 、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 、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 、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 、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 、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宣传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4 —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