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 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总称。 3 、职责 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必须提请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 需暂停运转的; b) 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 c) 需改造、更新的。 4.1.5、严禁使用、进口已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