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一.总则(一) 为加强对公司各项目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四)公司各项目部从事施工管理和作业的人员,统一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五)公司安全质量部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各项目部、物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下属各小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核实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资质,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三)参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若为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使用
(四)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相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五) 项目部、物业公司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应当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