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 总则 1.1 本细则规定了永久气体、车用 CNG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 1.2 评审依据 (1) 国务院令第 373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3)质监总局令第 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5) 《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发〔2007〕227号); (6)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7)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7)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8)其它相关的气瓶专业标准。 2. 总要求 2.1评审组长应具有高级工程师, 并具有 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评审组由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评审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一般由 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超过5人(待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发证后执行)。 2.2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擅自增加或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审要求。 2.3 在鉴定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必须遵守评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七不准”(评审人员遵守的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及时准确的出具鉴定评审记录、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鉴定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3. 方法、程序及内容 3.1 评审类型 2 评审类型包括取证评审、增项评审以及换证评审。 3.1.1取证评审 取证评审是在申请单位向省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签署受理意见后,由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组,从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充装工作质量三个方面对申请单位进行的鉴定评审。 3.1.3 增项评审 申请单位取得申请许可后,需增加充装项目,向原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增项受理申请书,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的鉴定评审。评审机构按增项范围和受理书要求进行的鉴定评审。 3.1.4 换证评审 原有效期满前,申请单位向原受理机构申请换证,在取得换证受理申请书,向鉴定评审机构约请的鉴定评审。 换证评审过程中,如申请单位已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增项要求受理时,评审机构可同时进行换证和增项的鉴定评审。 3.2 评审内容 申请单位鉴定评审应包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