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现 场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 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 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 料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 料 进行审 — 2 — 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
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 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 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一)2 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