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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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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 苏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我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 维 护 举 办者 和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号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施条 例》 ( 国 务院令 第 399 号 ) 及《 省 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 一 步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意见》( 苏政办 发 〔2010〕135号 ) 等法 律法 规, 结合 我 省 实际, 制定本办 法 。 第 二条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校是指本省 行政区域内国 家机构以外的 社会组织或者 个人 , 利用非国 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 办的 实施以职 业 技能为 主 的 职 业 资格培 训 、职 业 技能培 训 的 民 办 职业 培 训 学校。国 家财政性经费, 是指财政拨款、依法 取得并应当上缴国 库或者 财政专户的 财政性资金。 第 三条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校的 举 办 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 发 展 的 需 要和 人 力 资源 市 场 的 需 求 , 有 利于培 训 资源 的 合 理 布局 和 优 化 配 置 。 第 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 四 条 省 人 力 资源 和 社会保 障 行政部 门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校的 宏 观 管 理 和 监 督 指导 。 ( 二) 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及本省 有 关规定, 制定全 省 民 办 职业 培 训 学校的 发 展 规划 和 办 学标 准 。 ( 三) 指导 市 、县 人 力 资源 和 社会保 障 行政部 门 开 展 民 办 职业 培 训 学校的 规划 、审 批 、管 理 、督 查 和 评 估 等工 作 。 - 2 - 第 五 条 市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 六条 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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