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 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 予 以 拨 付 。非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 级环境保护部门向 所在地财政申请解 决 。 第六 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 科 技标准机 构 负 责 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 员 的培 训 ,环境监察 机 构 和生 态 环境监控机 构 负 责 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 常 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和管理,环境监测机 构 负 责 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 对监测和实验 室 工作人 员 监督 考核。 第七 条 排污单位应当 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 通 行、水、电 、避 雷 等正 常 运行所需 的基 本条件。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正 常 提供 时 ,需 提前 告 知 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 向 县 级以 上 环境保护部门报 告 ,不得 以 任 何 理由干 扰 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 常 工作或 影 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 常 运行。 第二章 准入 条件 第八 条 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 得 国务 院 环境保护部门颁 发 的连 续 自动监测 - 2 - 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 第九条 因环境违法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 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