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江 苏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 应 急 管 理 部 令 第 2 号 , 以 下 简 称 《 办 法 》), 规 范 全 省 生 产 安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和《 办法 》 规 定, 结合我省 实 际, 制定本实 施 细 则 。 第 二条 全 省 生 产 经营单位的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以下 简 称 应 急 预 案 ) 的编制、修订、评审( 论证)、公布、备案 、演练、实 施 、评估及监督管 理 等工 作 , 适用本实 施 细 则 。 各级人民政府、应 急 管 理 部 门和其他对有 关 行业、领域的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督管 理 的部 门( 以 下 简 称 负有 安 全 生 产 监督管 理 职责的部 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 急 预 案 按照有关 规 定执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第 三条 省 应 急 管 理 厅负责全 省 应 急 预 案 的综合协调管 理工 作 。省 人民政府其他负有 安 全 生 产 监督管 理 职责的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 负责相关 行业、领域应 急 预 案 的管 理 工 作 。 设区市、县( 市、区) 应 急 管 理 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 预 案 的综合协调管 理 工 作 , 设区市、县( 市、区) 其他负有安 全 生 产 监督管 理 职责的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 行业、领域应 急 预 案 的管 理 工 作 。 - 2 - 第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依 据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 》( GB/T 29639-2013)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编制 工 作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对 应 急 预 案的 真 实 性 、实 用性 负 责 。 第 五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 生 产 、经 营 ( 带储存设施 的 , 下同)、储存企业,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 数量标准( 20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