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1: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工作,实现项目评估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9 号)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 26 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项目评估应以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估采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评估权限 2 第六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以下项目: (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 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三)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审定; (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七条 省级组织评估以下项目: (一)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的评估、审定; (二)其他国家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 第八条 省级委托设区市组织评估以下项目: (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 万元以下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其他省级委托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 第九条 省级应对设区市组织的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设区市组织的评估活动不严谨、不科学的,并导致评估结论失真的,省级具有否决权,并责成重新评估或由省直接组织评估。 第十条 由国家农发办授权省级评估的项目,报国家农发办终审或备案;由省级授权由市级评估的项目,项目可行的直接进入省级项目库,基本可行的,由省级组织专家实地3 考察,认为可行的,进入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级根据年度投资规模轻重缓急,择优立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 (二)技术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 (四)预期效益;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财务评价; (七)组织和管理; (八)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