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1 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 限制
第四条 凡具 备 条件 的建设单位和具 有相 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 参 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 省建设厅 是 全 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 管机 关,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贯 彻 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 、政策 ,制定全 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 文 件 ; (二)监 督 、检 查 全 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 ,总结、交 流 工作 经 验 ; (三)审 批 咨 询 、监 理等单位代 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 的资格 ; (四)调 解 施工招标投标纠 纷 ; (五)否 决 违 反 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 条 各 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 (以下简 称 招标管理机 构 )按 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负 责 本行政区域 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审 查 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 查 招标申 请 书 和招标文 件 ; (三)审 定标底 ; (四)监 督 开标、评 标、定标和议 标活 动 ; (五)调 解 施工招标投标纠 纷 ; (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