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自 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起施行: 一、基本信息 (2 0 1 2 年 5 月 2 5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 1 次会议通过 2 0 1 2 年 5月 2 9 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 0 0 号公布 自 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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