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DBJ08-904-98)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8年9月8日批准,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总则 1.0.1 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向本市的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用户水质控制。 1.0.3 本标准所指的合流管道是指已建的合流污水治理工程(一期)及其收集系统、南区污水输送系统、西区污水输送系统、吴闵污水输送系统、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及其收集系统、以及待建的排入大水体的污水治理工程及其收集系统。 1.0.4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中 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它项目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中的规定。 1.0.5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2、术语 2.0.1 污水(waste water): 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的污水和来自第一、二、三产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产业废水。 2.0.2 合流污水(combined waste water): 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排水户(sewerage user): 指向合流管道及其收集系统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3、一般规定 3.0.1 严禁排入腐蚀排水设施的污水。 3.0.2 严禁向合流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污泥、渣土以及排放易于凝聚的堵塞合流管道的物质。 3.0.3 严禁向合流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易挥发有害气体的物质等。 3.0.4 超过本水质标准的污水,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合流管道。 4、水质标准 4.0.1 排入合流管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浓度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表 4.0.1的规定。 4.0.2 水质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表 4.0.2的规定。 5、水质监测 5.0.1 总汞、总镉、六价铬、砷、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总排水口的抽检值为准。 5.0.2 排水户的排水口应设置专用检测井以便采样、计量和监测。 5.0.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表 4.0.1 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单位:mg/l*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摚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