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 (DBJ08-904-98)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8年9月8日批准,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总则 1
1 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向本市的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用户水质控制
3 本标准所指的合流管道是指已建的合流污水治理工程(一期)及其收集系统、南区污水输送系统、西区污水输送系统、吴闵污水输送系统、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及其收集系统、以及待建的排入大水体的污水治理工程及其收集系统
4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中 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它项目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中的规定
5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2、术语 2
1 污水(waste water): 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的污水和来自第一、二、三产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产业废水
2 合流污水(combined waste water): 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排水户(sewerage user): 指向合流管道及其收集系统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3、一般规定 3
1 严禁排入腐蚀排水设施的污水
2 严禁向合流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污泥、渣土以及排放易于凝聚的堵塞合流管道的物质
3 严禁向合流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易挥发有害气体的物质等
4 超过本水质标准的污水,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合流管道
4、水质标准 4
1 排入合流管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浓度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表 4
2 水质检验方法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