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应当遵守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相关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相关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关系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修理文档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