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市 电 力 监 察 大 队 依 据 执 法 权 限 自 由 裁 量 权 标 准 分 解 表 序 号 行 政 违 法 项 目 名 称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行 政 处 罚 细 化 标 准 1 电 力 建 设 项 目 不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的 电 力 设 备 和 技 术的
《 电 力 法 》 第 6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电 力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电力 设 备 和 技 术 的 , 由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 没 收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电 力 设 备 , 并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情节特别严重, 性质恶劣, 处五 万 元 罚 款 ; 2、情节严重, 性质较恶劣, 处 三万 元 以 上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3、情节较轻, 性质一般, 处 一万元 以 上三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4、情节轻微, 处 一万 元 以 下 罚 款
2 未经许可, 从事供电 或者变更供电 营业区的
1、 《 电 力 法 》 第63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二十 五 条 规 定 , 未经许可, 从事供电 或者变更供电 营业区的 , 由 电 力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正, 没 收 违 法 所得 , 可以 并 处 违 法 所得 五 倍以 下 的 罚 款
2、《 电 力 供应与使 用 条 例》 第 38 条 违 反 本 条 例规 定 ,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 由 电 1、情节特别严重, 性质恶劣, 处力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未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 从 事 电 力 供 应 业 务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