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国家教育考试原则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 一 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原则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厉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 二 条 本规范合用于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硕士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 三 条 原则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 四 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 五 条 设置程序原则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如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如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状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原则化考点,并根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立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原则化考点"标示牌
第 六 条 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状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原则、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可以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可以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原则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有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征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规定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