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2013 年8 月29 日省政府第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3 年9 月6 日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 好 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供热事业纳 入 国民经济 和社 会发展规划,优 先 发展热电 联 产 和大 型 区域锅 炉 等集 中 供热方式 ,鼓 励 利用清 洁 能源和可 再 生 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 广 应用节能、高 效 、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 炉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 已 建成 使用 的分散燃煤锅 炉 ,应当拆 除 ,并将 供热系 统 接 入 集中供热管网。 任 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 除 、迁 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