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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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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和信用 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促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 0 1 1 〕1 6 号)和本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对工程建设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监管和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招标代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河北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工办)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和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和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及使用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监管信用共享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省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技术支撑服务和共享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应信息的搜集和发布。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是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和信用共享的支撑平台,为省直相关部门及其对应市县部门提供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和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服务。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或共享监管和信用信息,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的需要,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相关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信息共享内容 第七条 从业单位监管和信用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事)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企业类型(事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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