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指导:历史重要考点之契约制度02 月 15 日 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即未来临,目前正是备考的黄金时期,历史科目需要大量记忆,显然把整本书记下来的也许性比较小,现阶段要做的就是把重点划出来,在此中公教育专家就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种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本文重点讲宋朝时期立下的契约制度
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与契约法律制度也对应地发生了变化
宋初统治阶级重视对所有权的保护,规定“垦田即为永业”,“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
太祖开宝二年(公元 969 年)深入规定红契制度和税契制度
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
宋代所有权已经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
《宋刑统》对动产中的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步对不动产的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也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获得官府的承认
即所谓“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否则,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法律不予保护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赊卖二种
绝卖为一般买卖,赊卖则采用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签订书面契约,获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以房屋租赁为例,宋代法律规定很详细:“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
并分舍屋间椽、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纳
宋朝在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明确规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不问收获多少,同步要向国家缴纳田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