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60 01—2 0 1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 1 3。0 1.1 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措施》),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于《措施》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作业人员的详细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如下简称《项目》)规定。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如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对应的工作。《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项目》中A 1、A2、A6、A 7、G6、R3、D2、D 3、S1、S2、S3、S4、Y1、F1、F 2 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 0分合格.详细的考试方式、内容、规定以及对作业人员的详细条件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如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第六条 考核大纲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合用范围;(二)名词术语(需要时);(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规定;(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详细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措施和合格指标;(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