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 2010 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BF——2010——0504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十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 X,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 7 方式选定。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 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C 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C 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8)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9)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10)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