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八)第六单元 上市企业收购【考点 4】豁免事项(P248)(重大调整)3
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1)经上市企业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投资者获得上市企业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企业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企业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有关链接】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本次发行波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2)在一种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企业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案例分析题)【解释】增持的不超过 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毕之日起 6 个月
(3)在一种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长其在该企业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企业的上市地位
(4)证券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种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超过 30%,没有实际控制该企业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有关股份的处理方案
(5)因继承导致在一种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的 30%
(6)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企业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种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的 30%,并且可以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案例】9 月 4 日,上市企业“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企业”的控股股东“中南重工集团”将其所持该上市企业股权 1000 万股质押给国联证券股份有限企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