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 5 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合用本措施。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稚园在编在岗教师(如下简称教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行的民办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稚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增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的。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状况.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行。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七条 申请初次注册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对应的教师资格;(二)聘任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初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原则,有良好的师德体现;(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毕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课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毕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课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三)一种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详细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状况制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